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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但有特殊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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