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