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