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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決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
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績效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
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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