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