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