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各級地方政府為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應就所需經費建立書面及派員現勘等審查機制,並依審查結果動支災害準備金,或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與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