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行政院於核定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撥補經費前,得視其實際需求及資金運用情形,就其所需經費,先行撥付部分款項或提前撥付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嗣後再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獲撥補經費予以扣抵,或由已核定尚未撥付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予以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