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凡經列入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之各項中、長程個案計畫,如屬於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應確實依行政院所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並送工程會審查;在未獲得工程會之書面專業審查意見前,計畫審議程序視為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