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主計總處應依中程預算收支推估結果,並參酌國家發展長期展望與中程國家發展計畫或政府中程整體施政重點、總體政策目標,及各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料,會同有關機關擬訂以下一年度為開始之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經行政院核定後,作為各主管機關規劃中程施政計畫與研提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有關機關審查個案計畫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