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總處設主計會議,由主計長、副主計長、主任秘書及主計官組織之。主計長為主席,主計長缺席時由副主計長代理之。總處各單位主管及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對於有關其職掌之事項,得列席會議。主計會議之職權如下:一、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任免之審定。二、歲計、會計、統計法規、方案及制度設計之審議。三、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組織編制之審議。四、各主計官或單位主管提議事項之審議。五、主計長交議事項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