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綜合統計處掌理事項如下:一、統計法規與統計標準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議;各機關統計工作之指揮、監督及管理。二、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及分析。三、總資源供需之估測及分析。四、產業關聯統計之編布及分析。五、物價統計之編布及分析。六、社會指標統計之編布及分析。七、綠色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及分析。八、家庭收支統計之編布及分析。九、綜合統計資料庫建置維護及統計資訊服務事項。十、其他有關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