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住、副主任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前二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