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與職系說明書,就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文書、事務管理、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並得選用法制、經建行政、電子計算機及有關工程職系。但其職位數以占總職位數十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