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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本處設主計會議,由主計長、副主計長及主計官組織之。
主計長為主席,主計長缺席時由副主計長代理之。
各局、司、處、室主管人員及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對於有關其職掌之事件,得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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