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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應依法分發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
但關於各種事業人員特種考試或其他各類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授權該事業主管機關主計機構或各一級主計機構辦理轉分發,並應副知中央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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