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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人員。
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
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理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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