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資訊,增進管理效能。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