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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考績(成)、資遣、退休、撫卹及平時考核、獎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辦理程序,依主計人事系統辦理。
但主計人員考績(成)之辦理,應由各一級主計機構組成之考績委員會初核,主計機構主辦人員覆核,經由中央主計機關或授權之主計機構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成),或因情形特殊之一級主計機構,報經中央主計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成)免職人員應送經中央主計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隸屬之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考核。
前項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主計人員獎懲辦法辦理,並送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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