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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組成審議委員會。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其餘委員由本會就學者、專家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審議各項申請獎勵案件。
二、建議得獎名單及獎金額度。
三、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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