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其餘委員由本會就學者、專家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審議各項申請獎勵案件。二、建議得獎名單及獎金額度。三、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