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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客語能力認證採標準參照測驗,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及高級;適當時,得改採或並採常模參照測驗。
前項認證適當時得採分科認證。
前二項認證方式及合格標準,由語發中心報請本會同意後組成審議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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