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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應保障居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當地通行之客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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