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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客家文字書寫公文書、設置客語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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