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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家基本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
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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