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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家基本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政府應建立客語與其他國家語言於公共領域共同使用之支持體系,並促進人民學習客語及培植多元文化國民素養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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