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本會應設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發會)。學發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學發會委員互推舉之,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就學者、專家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主要任務如下:一、研議及規劃本辦法之相關事項。二、審議各項獎勵申請案件、建議獎勵方式、名額及獎勵金額。三、評核獎勵案件執行成果。學發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