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獎勵措施之方式如下:一、辦理客家學術或在地知識體系發展有關之專題研究計畫、綜合型計畫相關經費或其他有助於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事項之補助。二、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發給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得給予公開表揚。三、客家研究全職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發給就學獎勵金或研究獎勵金。四、辦理客家學術與普及著作出版費用之補助。五、辦理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相關國內外交流合作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