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振興措施如下:一、推辦客庄產業展售及行銷推廣活動。二、獎勵至客庄旅遊消費。三、其他經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措施。前項第二款獎勵措施,以中華民國國民進行跨區消費,或外籍團客於本國旅遊為原則;並以餐飲、伴手禮等零售商店為振興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