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向本會推薦。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三、本會委員及各處、室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