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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向本會推薦。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
三、本會委員及各處、室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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