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會備查。前項會計制度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五、財產及財務處理程序。六、其他應行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