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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收支營運表(附件四)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視實際需要於收支營運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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