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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進行投資時,其項目及額度如下:一、項目:以新臺幣保本型金融商品為限。
二、額度:以法人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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