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