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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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