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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一、公職人員。
但公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但代表本基金會擔任廣播、電視、電信事業負責人者,不在此限。
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人員。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人員。
六、受託承攬本基金會業務之自然人或事業之負責人、主管人員。
七、非本國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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