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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多元化進用客家文化專業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客家文化人才培育、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客家文物典藏、客家文化推廣等相關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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