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接收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