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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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