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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法規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具簡任資格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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