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申請技術輔導、經費補助或利息補貼,應擬具申請書及計畫書,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十日內陳報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擬具審查意見,陳報本會審核。本會得成立審議小組,審議前項申請案件。第一項申請書格式、計畫書應載內容與前項審議小組之組成及審議要項,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