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一、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二、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三、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