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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開發或興辦時,原住民已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應協議計價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參與投資;投資權利移轉時,其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
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應協議計價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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