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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原住民低收入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社會救助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檢附之不動產清冊所列土地,如屬非都市土地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註其使用地類別;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以作為依前條規定,審核是否列入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不列入家庭不動產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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