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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基金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民會主任委員或由其指派之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原民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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