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三、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提撥款。四、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五、全部原住民族取得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收入。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七、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特定群體(以下簡稱目標群體)同意,約定就研究結果所衍生商業利益之回饋金。八、受贈收入。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十、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