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智慧創作之申請,應由申請人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選任代表人之身分證明、證明文件、授權書或部落會議紀錄。三、智慧創作說明書,得輔以照片或視聽媒體。四、必要之圖式、樣本等原件或重製品。五、其他有助於說明傳統智慧創作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