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案號。二、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三、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四、智慧創作內容摘要。五、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號數。六、核發日期。除前項應載明事項外,證書上並應記載「智慧創作之特徵、範圍及使用規則,應以智慧創作登記簿冊上智慧創作之說明為準」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