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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主管機關於審議智慧創作申請案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一、至指定地點說明。
二、為必要之實作、補送模型或樣品。
實作得以媒體紀錄形式為之。
三、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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