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智慧創作,應由主管機關建立登記簿並公告之。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認定為智慧創作並准予登記者,應刊登於政府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主管機關應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證書及認證標記。智慧創作之申請、登記、證書之核發、換發、註銷及認證標記之授與、撤銷、廢止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