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共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應由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選派之。